(1999年章程修改稿)
(2004年11月20日浦东新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浦东新区青年志愿者协会(Pudong New Area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 Pudong Y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浦东新区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青年和青年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坚持浦东开发开放不动摇,为浦东建设全面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新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贡献,为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团委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各项社会志愿活动。
主要任务是:
(一) 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浦东新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 为浦东新区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以及在促进新区全面发展的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中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为抢险救灾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浦东新区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
的组建和工作开展。
(七) 开展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八) 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浦东新区的街道、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组织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参加本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凡在浦东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4—45周岁(荣誉会员例外)的青年,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开展工作;
(四)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有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尽己所能帮助本协会的发展;
(三) 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培育志愿者组织,发展志愿者队伍;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会费的标准
(六) 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或担任协会名誉领导职务;
(七) 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八) 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工作机构的其他人选,由协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理事会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外聘工作人员及临时志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协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